繼十八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要推行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后,國務院發布了《關于創新重點領域投融資機制鼓勵社會投資的指導意見》,提出推動環境污染治理市場化,在電力、鋼鐵等重點行業以及開發區(工業園區)污染治理等領域,大力推行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通過委托治理服務、托管運營服務等方式,由排污企業付費購買環境服務公司的治污減排服務,提高污染治理的產業化、化程度。
但是,我國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在推行中存在以下幾個問題:
一是排污企業環保投入不足,沒有主動達標排放的意愿。法規和經濟杠桿是環境成本內部化的兩個重要工具,但在當前地方環保部門環境執法不嚴的大背景下,企業逐利本性使得環保設施建設和運行支出有限。2014年被媒體爆光的內蒙古騰格里沙漠化工園區排污等多個惡性環境污染事件也僅僅是冰山一角,尚未發現的企業環境違法行為多不勝舉。
二是環境服務業秩序亟待規范。隨著《關于廢止(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許可管理辦法)的決定》實施,從行政審批角度降低了污染治理企業進入相關業務領域的門檻。但是我國環境服務業整體處于快速發展時期,中小型環境服務運營商的技術及環境管理水平參差不齊,部分企業以降低環境治理標準為代價,刻意壓低環境服務以搶占市場,污染企業選取委托合作方時缺乏有效的判斷依據,低質低價中標屢見不鮮,擾亂和破壞了行業秩序,不利于環境服務市場的健康發展。
三是第三方和排污主體責任明晰難。在污染事故發生后,排污方和治污第三方相互推諉責任的現象時常發生。排污企業認為治污已交由第三方處理,排污不達標應由第三方擔責,治污方認為排放不達標是因排污方不按照合同排污,導致污染難處理。
四是委托治理稅費征收增加了全社會污染治理成本。排污企業如自行治污,污染處理設施建設運營費用可計入企業生產成本,無須納稅。排污企業將環保項目委托給第三方環境服務公司后,環境服務公司需繳納增值稅等稅負,客觀上降低了環境服務行業微薄的利潤空間,整體上增加了社會污染治理成本。
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推廣有利于遏制我國生態環境日益惡化的趨勢,特別是我國現在仍處于重工業化的發展階段,亟需在相關政策制度方面給予支持,建議:
1、利用經濟手段嚴格環境監管。推進總量控制前提下的排污權交易等制度的建立,使企業的運營成本控制與環境治理、環境懲罰成本聯動,通過經濟杠桿拉動企業積開展污染物減排。嚴格落實新環保法的相關環境執法要求,政府主管部門完善監測監管制度以強化企業污染排放監管,將環保信息持續納入金融行業征信系統。在鋼鐵、建材、化工等重污染行業或工業園區內,責令不達標排放企業限期內開展第三方環境服務。
2、建立第三方治污企業信用評價制度。完善第三方治理主體的社會評價體系,發揮行業協會、社會組織等平臺的作用,逐步在行業內建立基于項目業績的信用評價體系,包括行業“黑名單"及“名單"的誠信體系等,形成第三方服務企業數據庫。
3、明確企業的權責劃分。排污企業應承擔污染治理的主體責任,并按照相關合同協議約定履約排放污染物(排放污染物的種類及濃度)。第三方服務公司承擔合同約定范圍內的污染治理及達標排放等相關責任。政府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快制定針對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的管理制度及實施細則,對業主方和被委托方相關責權做出明確規定,突破環境糾紛的舉證、調解、仲裁、補償、退出機制等關鍵難點。
4、實施第三方治理企業優惠稅收政策。盡快制定第三方環境服務公司或項目的認定及財務核算辦法。針對第三方委托治理項目收入,增值稅實行即征即退政策,所得稅減按15%征收。對于環境治理設施項目,免征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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